访谈|明治中国总经理松井:没有比中国更具魅力的市场******
(第五届进博会)访谈|明治中国总经理松井:没有比中国更具魅力的市场
中新社上海11月6日电 题:访谈|明治中国总经理松井:没有比中国更具魅力的市场
中新社记者 姜煜
“没有比中国更具魅力的市场。”明治(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松井(MATSUI TAMOTSU)在第五届进博会现场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表示。
明治于1916年成立,是日本最大的食品企业,此次首度参展进博会,携乳制品、巧克力/饼干、雪糕、营养食品四大事业板块的“明星产品”亮相,展现其在营养、健康领域的成果,如:凝聚70年乳酸菌科研成果的“明治佰乐益优系列酸奶”、专门为运动爱好者打造的SAVAS匝巴斯系列营养食品等。
明治今年将其原本分散经营的四大事业板块进行了整合,希望由此在中国市场实现更大规模的业务发展、满足中国消费者日趋多样的需求。此次参展进博会也是其旗下系列产品进行一体化运营后的首次亮相。
1989年通过进口开始在华业务、1993年在广州开设巧克力工厂、1994年在广州设立雪糕工厂、2005年在上海建立巧克力饼干工厂、2011年在苏州建造工厂并在上海开始牛奶和酸奶的生产销售,明治在中国已经深耕30余载,业务不断扩展。现在,中国已经是明治最重要的海外市场。
“中国拥有众多人口,GDP也稳步增长,在中国政府共同富裕政策之下,人民的生活和消费水平不断提升。”松井说,“我们相信,作为明治在日本积累起来的营养健康知识、经验与工艺的结晶,我们的产品可以贴近中国消费者的健康需求,为中国消费者不断提供更加具有创新性和更高附加值的产品。”
未来,明治在中国市场的事业将会加速发展,其目标是2023年在中国市场的销售目标为其海外销售目标的近一半、至2026年在中国的销售规模比现在增长3倍以上。据松井透露,为了实现这些愿景,明治正不断扩大对中国的投资,其一是在中国同时进行三个工厂的建设,以提升生产供给能力,这些工厂将陆续于2023年和2024年启动。松井说:“我们甚至都没有在日本同时建造过三个工厂”。
其二是在广州首次尝试建设牛奶/酸奶以及巧克力饼干的复合型工厂,以强化面向中国市场的创新能力,这也是明治首次尝试建设此类工厂。此外,明治也对在中国的原料供应链进行了投资,以确保优质生牛乳的稳定供应。而进行本土产品研发的“商品开发中心”也正在上海加紧施工。
“以上这些投资的总额达到了45亿元人民币以上,我想大家可以体会到明治对于中国市场的重视。”松井说,“此次以‘新朋友’的身份首次亮相进博会,代表着明治开启了在中国市场的新阶段,进一步夯实了品牌积极投入中国健康食品领域的热情与信心。我们期盼与来自世界各地的朋友们在进博会明治展馆相识、结缘。”(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